关于在“教风学风建设年”活动中进一步
加强考风考纪、做好期末考试组织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树立优良校风、学风、维护考风考纪,在期末考试中营造“诚信应考”的氛围,要求各学院在考前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期末考试的组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学习考试规范,加强宣讲教育力度
1.学生
6月20日前,通过班会组织学生再次学习《学生考试规则》(附件1)和《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附件2),并对其中“按要求携带学生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座”、“学生的书包、书本、资料等统一放到指定地点、关闭通讯工具”等要求及原因进行宣讲和强调。将考试安排准确通知给学生。要求学生认真复习,诚信应考,不要怀有侥幸心理。
2.监考教师
6月20日前召开全体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会议,组织监考教师学习《监考员守则》(附件3),将监考安排准确通知给相关教师,并要求教师根据《监考员守则》(印制于试卷袋背面)在考场内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学生,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尤其严禁在考场内玩手机。教务处将通过电话回访的形式,随机抽查各学院组织教师学习的情况。
二、加大考场监控力度,成立二级学院巡视组
校级巡视组除安排常规巡视外,在每场考试期间将还将安排一个机动组,在全校考场内随机进行抽查。
除教务处组织的校级巡视组外,要求各学院成立二级学院巡视组,对本学院的考场进行巡视。请各学院于6月20日前将二级学院巡视组成员名单及巡视安排报教务处教学科备案。
三、对常见的学生违纪手段要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对学生中已经出现的违纪苗头要坚决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常见的学生违纪手段,如“提前到教室占位,自行约定考场座位,在课桌上提前留下考试相关内容,考试期间上厕所,提前离场后通过手机向其他学生发送答案”等现象要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并向监考教师和学生提出具体的要求。
四、根据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的情况要有相应的奖惩措施
考试期间,教务处将根据巡视记录进行“每日考试情况通报”。
对考场情况良好,能严格管理学生、抵制舞弊现象的教师要进行通报表扬,学院要有对应的奖励措施。
对不能履行监考职责,在监考过程中出现迟到、缺席、看报纸、接打电话、聊天、打瞌睡、玩手机等现象,对学生管理松懈,对违纪现象不批评、不制止、不管理的教师要进行通报批评,学院要将监考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五、按期完成考试资料的存档工作,组织学院自查
组织教师按时完成阅卷、总分、成绩登录、成绩分析及试卷装订工作,以教研室为单位完成考试档案材料的审核和自查工作,准备接受7月1日上午的教务处关于“2013~2014学年度下学期试卷存档工作检查”。
附件1:学生考试规则
附件2: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附件3:监考员守则
教务处
2014年6月13日
学 生 考 试 规 则
一、学生必须在考试前作好准备工作,携带学生证(遗失需开具相关证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或缺考。为保证考试的进行及便于管理,一般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五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监考员指定的座位,按序入座。除必需的文具和指定可以携带的物品外,手机、提包、笔记本、教科书、自备草稿纸等不得带入座位,而应放在指定的地点。
二、因特殊原因迟到者,应向主考教师申述理由,经主考教师同意后,方能参加考试。但是,迟到超过半小时者不准参加考试,作无故旷考论。迟到虽未到半小时,但已有考生因急病等特殊原因离开考场,迟到学生原则上也不得参加考试。
三、学生在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不准离开考场。凡离开考场(包括考毕离开考场)者,考试未结束前,不准再次进入考场。
四、学生在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干别的事情。考场内不准吸烟,并保持安静。
五、学生在考试时,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及内容,以及提出与之有关的其他问题与要求。答题前应将答题要求弄清楚,如果试题漏字,印刷抄写不清楚或答题要求不明确的,可在原座位举手(不应起立)请教师指明。答题过程中,一般不应再向教师提出问题。
六、学生在答题前,应在试卷上写明专业、学号和姓名。答题一律用钢笔或中性笔(用蓝色、黑色,禁用红色或彩色)书写,字迹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整洁。
七、学生在答题时,无论笔试或口试,均不准翻阅任何教材、参考资料、提纲、笔记本、卡片或其他带字纸条,也不得使用计算器、工具书及手册(特定要求时,亦不得使用带有存储程序的计算器和抄写其他文字的工具书与手册)。开卷考试则应按主考教师的要求,查看有关书籍和资料。
八、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题完毕、交卷,不得拖堂。在考试半小时后答题完毕,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保持考场内外的安静,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交换答案。学生离开考场时,无论答题完毕与否,试卷(包括规定应交的草稿纸)应一律交给教师,不得带离考场。
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院教[2012]63号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成人本专科学生,不论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各类教育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字典、电子设备、手机等)进入考场或不听劝告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六)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未经允许,在课桌上、课桌内、课桌旁或座位上放有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或自带的答题纸、草稿纸等物品的(不论是否翻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的;
(九)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六)预先在课桌上、身体上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七)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
(四)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窃试卷;
(二)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三)组织、参与集体考试舞弊;
(四)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认定为替人代考);
(六)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
(七)辱骂、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八)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九)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其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七条 其它违纪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如有本规定未列入的考试违纪作弊情况或有争议的情况,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监考人员、考场巡视人员应当场认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和物证,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纪认定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要求违规学生签名后令其退出考场。被举报或考试后发现者,通过教务处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当日或次日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纪认定单》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考生的物证一并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后,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发给学生拟处分意见告知书,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程序和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拟处分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和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
监考员守则
1. 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在履行监考职责时,要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3.考生入场时,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未按要求携带证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开考30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4.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指引考生有序就座,并提醒考生,除必需的文具和指定可以携带的物品外,手机、提包、笔记本、教科书、自备草稿纸等都不得带入座位,而应放在指定的地点。
5.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应将手机调整到静音状态,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聊天、玩手机、睡觉、阅读书报、吸烟等)。
6.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
7.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8.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