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区大学生参加医保政策解读
1、参保对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学籍注册为准),学生自愿的原则参加。
2、学生缴费:每年度个人缴费20元,政府补助100元.
3、参保时间:9月1日至11月20日,大学生将以所在高校为单位,集体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4、待遇享受期:按保险年度计算,由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5、报销最高限额:参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累计报销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
6、医保待遇:由普通门诊、门诊重症、住院三个部分构成。我校校医院已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大学生在校医院看普通门诊。门诊重症和住院治疗,可在全市医保定点医院中选择。
7、普通门诊:普通门诊由各高校负责管理。大学生门诊须在高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我校定为校医院),报销比例不得低于70%。
8、门诊重症:
大学生持相关资料到校大学生医保中心(校医院) 校医保中心送到社保处审核,符合条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大学生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 定点医疗机构凭身份证查询门诊治疗重症疾病资格 开具处方和治疗单 费用结算(现金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 治疗出院
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70%。
9、住院:
(1)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2)住院费超过起付标准按比例分担,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60%。
10、门诊紧急抢救报销:
(1)大学生因危、急等情况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转住院治疗的,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2)大学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再将资料交到校医保中心,最后到社保处审核报销。(3)紧急抢救未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各高校按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11、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报销:
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先由本人垫付,在治疗结束的90日内,由高校开具相关情况的证明,由校医保中心所持相关医院材料,在规定时间到社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12、参加商业保险大学生发生医疗费用报销:
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的,其在转诊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以及经核准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在经大学生医保医保基金报销后,剩余费用由市医疗保险中心出具大学生医保分割单,交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二次赔付手续。
(具体详见《武汉地区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附:校医保中心办公室(校医院二楼203) 胡源15802715660 87943987(办)
学工部医保政策咨询办公室(学工部三楼302) 张帆 13886090043 87943712(办)
财务处医保咨询办公室(行政楼二楼258) 李霞 13476005877 87943876(办)